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部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资金效益,提高采购的效率,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招标投标和政 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的采购活动。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其各自的采购管理制度,并自行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在中国境内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方式。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 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规定所称“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与建设工程相关配套的货物除外。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集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集团总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原则;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原则;
(四)规范管理原则;
(五)兼顾效率原则;
(六)廉洁从业原则 。
第五条 集团总部的采购活动由总部各职能部门按照采购业务归口原则进行组织和实施 。集团各职能部门是其职责范围内采购的主办部门 。若所属采购项目涉及不同部门的职能范围 , 则采购项目的主办部门为项目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各项工作。集团其他相关部门是采购活动的协办部门。根据其部门职责,参与采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集团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其他法律、法规及集团认可的采购方式进行 。
第七条 公开招标,是指集团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并按相关程序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集团可以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办理公开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邀请招标,是指集团根据供应商的资信、业绩和能力, 选择一定数目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家或 3 家以上 ), 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人 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集团通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3 家或 3 家以上 )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 ,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集团最后 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条 询价,是指集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3 家或 3 家以上)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 改的价格,集团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集团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类型及达到对应金额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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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公开/邀请) |
货物类 |
服务类 |
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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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
与工程相关的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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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5 0 万元 |
金额> 100 万元 |
金额> 400 万元 |
金额> 200 万元 |
金额> 1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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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采购项目,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难以量化招标评审条件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法律法规或回家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服务类采购项目金额< 100 万元或货物类采购项目金额 < 50 万元;
(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未能成立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紧急需要的;
(五)不能事先估算出价格总额的;
(六)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本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服务类采购项目金额< 100 万元或货物类采购项目金额 < 50 万元;
(二)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符合规格、标准统一、来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三)其他不适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服务或货物类采购项目金额< 0. 5 万元;
(二)涉及机密事项的;
(三)必须使用某种货物或服务,采购来源单一,无法实施其他采购方式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30%的;
(七)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活动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请示报告。采购主办部门应履行采购事项的前置审批程序;
(二)编制采购相关文件;
(三)对外发布采购信息;
(四)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3 人( 含)以上的单数组成(依本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由5 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 )。由采购项目主办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成员名单(一般包括主办部门、财务部门及监审部门等代表)。评议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评议小组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评审,形成评议报告,经评议小组成员签 字确认,并根据审批流程报领导审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出成交通知。主办部门须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3 日内向其发出成交通知;
(七)签订合同。成交通知发 出后 , 主办部门应在 30 日内按照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流程与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要求其签订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开招标事宜的,应当履行的程序步骤与上述自主公开招标一致,但其中应当由招标代理 机构完成的工作,则由主办部门负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落实。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类项目实施应遵循《集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法律服务类项目实施应遵循《集团法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与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章 电子采购交易
第二十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阳光采购,鼓励采购项目主办部门及其代理机构实施全流程电子采购交易。鼓励招标采购 活动采用电子采购交易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 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采购交易形式的,应选择通过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五章 采购文件资料保存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的主办部门需做好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保存工作,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 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其他文件资 料保存事宜参照《集团档案管理办法》执行。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 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重新采购的原因(如有) ;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六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参加集团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参加集团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办部门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 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主办部门可以要求参加集团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但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章 监督与采购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集团各采购项目主办部门的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参与采购活动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关于招标采购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进行调查,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集团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主办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采购活动完成 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 要求采购项目主办部门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均须严守纪律,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需回避虳人员应主动向采购工作 小组或监督人员提出,按规定实行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或影响业务质量的,将严肃处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项目按规定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招标过程中或在集团有关部门实施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弄虚作假、有意隐瞒真相的。
(四)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采购单位或采购承办部门擅自取消投标人或参选方的投标或应答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参选 方,致使投标人或参选方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